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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园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正式出台推行使用
2007-10-23
《上海市园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正式出台推行使用
 

    《上海市园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07版)自2005年10月开始草拟,一年多来在听取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工程招投标代理公司、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等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于2007年3月正式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联合发文推行使用。
    本合同具有专业性、完备性、合法性及协商性四大特点,充分体现了合同双方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对规范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行为,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园林绿化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将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协会特向会员单位及行业内的园林施工企业推荐该示范文本,本合同示范文本根据企业需要可至协会购买或在本协会网站及上海绿化工程信息网(http://www.green-gcgl.com/)下载。
    
    
    合同拟订说明
    
    《上海市园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在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建委2004版《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针对园林工程的特点,并参照国际惯例,听取了各方专家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经过多次反复讨论,不断修改、完善而成稿的。
    
    园林工程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二十年来,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市场规模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每年几亿元的产值,发展至今形成每年两百亿规模的产业链。但无可讳言的是,产业壮大了,适应市场经济下的园林工程合同体系并未同步跟上。合同通常由各施工单位自行拟订,水平参差不齐,简略粗疏,导致无序竞争、工程款难于清偿等现象普遍存在,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市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完善城乡一体的绿化系统,加快生态绿化建设,是今后五年上海市的重要发展目标之一。在此形势下,园林工程建设行业必将取得新一轮的发展契机。引导园林行业的健康成长,其必要性显得尤为重要。本示范合同拟订的目的即在于此,期翼通过合同约束,规范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建立诚信守约、合法经营的市场机制,进一步明确园林工程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发包工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使园林工程承发包行为进一步受到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部门规章的约束,逐步走上法制的轨道。
    
     由于园林工程与普通建设工程的差别,不能简单套用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本示范合同文本拟订过程中,首先着重考虑了园林工程的行业特色,同时兼顾示范合同文本应有的专业性、完备性、合法性、协商性原则。下面将对本示范合同文本的特点,简略地进行分析。
    
    一、 专业性
    1. 对土壤质量的要求:
     园林工程绿化种植对土壤质量有要求。若工程范围内现有土质不符要求,须对土壤质量进行改良。本示范合同对土壤改良的程序、责任及费用分担进行了约定。
    2. 苗木的种植季节:
    本示范文本对绿化苗木种植的季节事宜,考虑得比较完备:
    (1) 苗木种植应该在合适的季节进行。
    (2) 非常规措施:若发包方因各种原因,要求承包方在非种植季节种植苗木,则须承担措施费用。
    (3) 发包方的延误: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本可于种植季节种植的工期,延误至非种植季节,发包方应承担相应措施费用。
    (4) 质量验收时发现种植的绿化苗木,其规格、质量达不到约定或设计要求时,须在种植季节以符合要求的苗木替代。其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5) 养护期内苗木植物材料的死亡:应在种植季节按原设计品种、规格更换。
    3. 质量保修和苗木养护
    (1) 园林工程由于植物是活体,
    (2) 工程竣工之后,承包方除应按常规工程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外,还有苗木养护责任。本示范合同对苗木养护的期限、责任进行了约定。
    4. 质量标准
    园林工程除适用常规的建设质量标准之外,还适用相应的专业标准,在本示范合同中予以引入,例如:
    (1) 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 园林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3)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
    (4) 上海市园林工程预算定额(2000)。
    5. 对合同的解释
    由于园林工程的专业性,本示范合同约定,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不一致时,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提请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作出解释。协商不成或不同意协会的解释时,按争议条款处理。
    本示范合同增加的熟悉园林专业知识和工程惯例的行业协会解释、调解这一过程,有助于减少解决纷争的时间和成本。
    6. 质量争议的解决
    文本中约定,“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上海市园林绿化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或双方选定的其他机构裁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二、 完备性
    1. 文本体系完备
    (1) 结构完整:《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合同附件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构筑完整的示范合同文本。
    (2) 内容完整:本示范文本包括了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进度、质量、造价三大控制,合同管理(包括违约、索赔、争议等)三大部分。这三部分有机地形成一个整体。
    (3) 程序完整:合同中明确了开工、暂停施工、质量验收、工程竣工、保修及养护等五个环节,程序上更完整,更符合园林工程的建设特点。
    2. 文本体现了最新的政策要求
    上海市建委要求,2006年10月起,上海市内的建设工程均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和费用。为体现这一政策要求,文本中约定,“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海市范围内提倡和鼓励文明标化工地的建设,发包方需落实文明标化工地措施费用,所采取的措施及相应费用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应做到措施经费专款专用”。
    
    三、 合法性
    1. 本示范文本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承发包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2. 文本符合了最新的司法解释精神
    (1) 园林工程的工程款拖延支付,是各施工企业普遍面临的顽症。合同法286条规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园林工程的性质决定了其不宜拍卖或折价,因此园林工程施工企业无法享有法定的优先受偿权,园林工程款追讨难度比常规建设工程更大。
    (2) 因此,在本示范合同中,对于园林工程结算时限和结算文件的确认,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定:
    A.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369]文件规定,将结算时限进行了限定,5000万元以上工程,结算时间不超过60天。
    B. 发包方超过时限不确认结算价款,原建设工程合同未予约定。本示范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精神,明确“除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外,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由此督促发包方及时履行义务,避免发包方以结算为由,无限期拖欠工程款。
    
    四、 协商性
    本示范合同文本给予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更大的协商余地。例如:
    1. 原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约定,“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本示范合同约定,“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分担,由发包方承包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类似的例子很多,即尽量减少在示范文本中硬性规定由某方承担责任或费用。
    2. 原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约定,发包方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后1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则视同认可。本示范合同约定,“发包方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邀请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14天内不确认也不予协商,经承包方催告后在14天内,仍不予确认或协商的,视为承包方递交的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比原建设工程合同多给了一次催告期,有助于缓和矛盾。
    
    特此说明。希望本示范合同文本的推广应用,为市场经济下形成竞争、有序、守信、良性发展的园林建设市场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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